一、表揚對象:就讀臺南市公私立高中職、國中及國小之學生(含個人及團體)。
二、申請對象及資格:藝文競賽類、語文競賽、數理競賽、其他競賽之申請為110年5月1日起至111年4月30日止符合表揚標準學生。
三、參賽類別:全國賽、國際賽
檢附文件(請檢附下列佐證資料):
1.活動計畫或比賽冊影本(影本需蓋影本與正本相符章及職名章,僅需呈現封面頁及佐證頁面,無須全部影印,正本留校備查,若有疑義時需重送正本資料)。
2.獎狀或成績證明影本(影本需蓋影本與正本相符章及職名章,正本留校備查,若有疑義時需重送正本資料)。
四、繳交時間至 3/15(二)17:00 止
五、(1)藝文競賽類(音樂、舞蹈、偶戲)繳至訓育組
(2)數理競賽類;(3)語文競賽類 (4)美術類 繳至課發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