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凡符合「110年臺南市體育獎助金發給辦法」(如附件1)相關規定者,請於110年7月1至7月9日下午4點前期間向體育組提出申請初審約2~3天,
待全部初審過後再進行鈞長核章約3~4天。
2.未於規定之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者,視為放棄申請本獎助金之權利,不受理補申請程序。
3.申請文件及相關證明文件,以個人為單位依下列次序裝訂,並依申請名冊序號排序:
一、申請表由學校體育組統一線上申請
二、申請學生須繳交之文件如下:
(一) 3個月內戶籍謄本(不能省略記事)(選手)。
(二)參賽獎狀及秩序冊影本(需含參賽賽程表或賽制圖)─若為外文,請先 自行翻譯成中文。
(三)凡送交影本者請加註「與正本相符」或「申請人印章」。
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詢問國小部體育組 姚組長 電話5052676轉280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