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南市表揚各項學藝參賽優秀學生作業要點
中華民國 102 年 9 月 23 日南市教社字第 1020846416 號函頒
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5 日南市教社字第 1051226288 號函修正
一、 為培育各項學藝才能優秀之學生,鼓勵優質學習成果,特訂定本要點,並定期辦理表揚活動。
二、表揚對象:就讀臺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、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之學生(含個人及團體)。
藝文競賽類、語文競賽、數理競賽、其他競賽之申請條件為『110年4月期間』符合表揚標準學生。
三、表揚標準:
(一)參加各類國際賽並獲得前六名, 且該組別應有三國以上參賽者。 (由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或學校認定)。
(二)參加中央各部會所舉辦全國性之各項競賽,獲得前三名或特優(或最高等級),且該組別應有五縣市以上參賽者。
四、表揚活動:本局將於每年辦理表揚活動,並邀請市長頒發獎品並合影留念。
五、每位學生申請各項競賽,擇一最優成績表揚。
請有符合標準的學生,將比賽冊影本,獎狀或成績證明影本繳至學務組。
繳交期限:5/3(一)17:00 下班前(逾期不受理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