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據:
一、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第 2 條第 2 項第 5 款、第 4 項規定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0 年 3 月 9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100028183 號函辦理。
二、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第 2 條第 2 項第 5 款「出缺或申請連任、延任校長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各一人。」、第 4 項「第二項第五款教師代表、家長代表,於辦理該校校長之遴選時,始具委員資格。教師代表,應由該校專任教師選舉產生,投票人數不得少於專任教師人數二分之一;家長代表,應由該校班級家長代表選舉產生,投票人數不得少於班級家長代表人數四分之一。」。
公告事項:
一、 選舉投票日期、時間、地點: 110 年 3 月 17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至下午 3 時止,於本校人事室進行領取選票及投票作業。
二、 選舉開票日期、時間、地點: 110 年 3 月 17 日星期三下午 3 時 10 分起於本校人事室進行開票及計票作業。
三、 選舉人及被選舉人資格: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(含外籍教師,但不含代理教師及軍訓教官)。
四、 選舉方式:由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,至人事室領取選票,採無記名單記法選舉方式,每人於選票中圈選 1 名,該選票中無圈選或圈選超出 2 名者,則該選票視同無效票(廢票)。
五、 圈選方式:選舉人應於選票圈選處,以黑或藍色原子筆劃「○」或打「ˇ」其中一種記號為之,如有塗改或以其他記號圈選者,視為無效票。無效票之認定,由全體選務工作人員過半數決定之。
六、 當選方式:依選舉得票數之多寡依序排名,得票數最高者第 1 名當選教師代表,次高者第 2 名當選候補人員。得票數有 2 人以上時,由當事人以抽籤決定之。
七、 選務工作人員:自公告之日起至 110 年 3 月 16 日星期二下午 3 時接受本校教職員工自願登記參加本次選舉選務工作人員,負責擔任領票、監票、開票、計票工作,若無人登記將由人事室指派人員擔任。
八、 依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第 2 條第 4 項規定,投票人數不得少於專任教師人數二分之一,為期順利產生本校教師代表人選,請各位老師踴躍參與投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