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據「臺南市表揚各項學藝參賽優秀學生作業要點」辦理。
二、活動申請:
(一)第 1 階段: 對象為 113 年 5 月起至 114 年 3 月間獲獎符合該要點表揚標準之學生。
(二)第 2 階段:對象為114年4月間獲獎符合該要點表揚標準之學生。
三、受理對象:本活動受理表揚學生包括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、國中、國小學生,表揚類別區分為「藝文競賽類」、「語文競賽類」、「數理競賽類」及「其他」。
四、表揚標準
(一)參加各類國際賽並獲得前六名,且該組別應有三國以上參賽者。
(二)參加中央各部會所舉辦全國性之各項競賽,獲得前三名或特優(或最高等級),且該組別應有五縣市以上參賽者。
五、檢附文件(請檢附下列佐證資料):
(一)活動計畫或比賽冊影本(影本需蓋影本與正本相符章及職名章,僅需呈現封面頁及佐證頁面,無須全部影印,正本留校備查,若有疑義時需重送正本資料)。
六、請符合資格且有意願申請的同學,填寫「自我檢核表」+檢附佐證資料(獎狀),於3月18日(星期二)17:00前送至國小部訓育組。
七、注意:
(一)若全國賽、國際賽獲獎學生已接受市長表揚者,請勿再申請。
(二)因本函係受理「非體育類」學生申請,故要點表揚標準之(三)(四)有關體育類學生不適用。
(三)符合表揚標準申請者,請學校進行初審,每位學生以最優成績送件,勿有同一學生重複送件情事。
(四)所報名冊待教育局審核完畢,另案公布符合接受表揚之學生名冊及相關表揚事宜。
(五)有關第二階段申請,教育局將另函通知收件期程。
(六)如該獎項為校隊級之團體獎,則不必個人送件,統一由學校承辦老師送件
八、檢附臺南市表揚各項學藝參賽優秀學生作業要點、自我檢核表(非體育類)、申請名冊(非體育類)各1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