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教育部 113 年 12 月 17 日臺教學(五)字第 1130127538A 號函轉內政部警政署 113 年 12 月 9 日警署保字第 11301863511 號函及本署 113 年 10 月 23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30125261 號函(諒達)辦理。
二、請學校加強本案相關安全宣導事宜,共同防範,倘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,應儘速通報,並立即通知轄區警察局少年隊處理,以確保校園安全;另請各直轄市、縣市政府教育局(處)及聯絡處督導所主管(轄)學校確依前開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