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表揚對象:就讀臺南市公私立高中職、國中及國小之學生(含個人及團體)。
二、表揚類別: 藝文競賽類、語文競賽類、數理競賽類、及「其他」。
三、本次提報對象:
113年 4月期間符合表揚標準之學生。
四、表揚標準:
(一)參加各類國際賽並獲得前六名,且該組別應有三國以上參賽者。
(二)參加中央各部會所舉辦全國性之各項競賽,獲得前三名或特優(或最高等級),且該組別應有五縣市以上參賽者。
五、檢附文件(請檢附下列佐證資料):
(一)活動計畫或比賽冊影本(影本需蓋影本與正本相符章及職名章,僅需呈現封面頁及佐證頁面,無須全部影印,正本留校備查,若有疑義時需重送正本資料)。
(二)獎狀或成績證明影本(影本需蓋影本與正本相符章及職名章,正本留校備查,若有疑義時需重送正本資料)。
(三)「自我檢核表」及團體「
六、繳交時間: 即日起至 4/25(四)16:00 止
注意:
1.第一階段已提報審核者,無須再提出申請。
2.如該獎項已由市長親自頒獎,請勿送件。
3.如該獎項為校隊級之團體獎,則不必個人送件,統一由學校承辦老師送件。
如有相關問題,請洽國小部訓育組 黃老師 280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