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表揚對象:就讀臺南市公私立高中職、國中及國小之學生(含個人及團體)。
二、表揚類別: 藝文競賽類、語文競賽類、數理競賽類、及「其他」。
三、活動申請:
(一)第 1階段: 對象為 112年 5月 1日起至 113年 3月 31日止期間符合表揚標準之學生。
(二)第 2階段:對象為 113年 4月 1日起至 113年 4月 30日止期間符合表揚標準之學生,教育局將另函通知收件期程。
四、參賽類別:全國賽、國際賽。
五、檢附文件(請檢附下列佐證資料):
(一)活動計畫或比賽冊影本(影本需蓋影本與正本相符章及職名章,僅需呈現封面頁及佐證頁面,無須全部影印,正本留校備查,若有疑義時需重送正本資料)。
(二)獎狀或成績證明影本(影本需蓋影本與正本相符章及職名章,正本留校備查,若有疑義時需重送正本資料)。
六、繳交時間: 即日起至 3/19(二)12:00 止
七、(1)藝文競賽類(音樂、舞蹈、偶戲)(2)數理競賽類;(3)語文競賽類 (4)美術類 繳至訓育組
注意:
1.如該獎項已由市長親自頒獎,請勿送件。
2.如該獎項為校隊級之團體獎,則不必個人送件,統一由學校承辦老師送件。
如有相關問題,請洽國小部訓育組 黃老師 2805